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帮助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案例

发布时间:2018-11-23 14:24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帮助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案例

凡是中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如其所在国家与我国有税收协定,“走出去”企业应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向对方国家要求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

案例:

境内D公司在X国设立Y公司,截至2011年5月,Y公司向D公司进行了4次分红。按照X国税法规定,由Y公司共代扣代缴税款 2264万欧元,约合人民币2.1亿元。2011年,我国税务机关在工作发现境内企业由于不熟悉国外的税收政策和规定,未享受按协定税率10%缴纳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对此,我国税务机关立即向企业传递了相关政策信息,提醒企业尽快申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时向X国税务当局申请享受协定待遇。D公司持我国税务机关出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享受中国与X国的税收协定待遇,要求X国税务当局退还其从2009年度到2011年度多缴的税款1062万欧元,约合人民币9828万元。最终,D公司收到了上述多缴税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