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18〕1201号
发布时间:2018-12-11 10:15访问次数:来源: 金湖县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江苏川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金湖税处〔2018〕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金湖税罚〔2018〕21号税务处罚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金湖税处〔2018〕8号)

                《税务事项通知书》(金湖税罚〔2018〕21号)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

2018年12月1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金湖税处〔2018〕8号

 

江苏川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31MA1MXNT49Q)

       我局(所)于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9月27日对你(单位)2016年10月26日至2018年5月31日有关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违法:江苏川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新疆睿鑫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接收的新疆睿鑫营销策划有限公司2018年4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3份,发票代码:6500174130,发票号码:05264901至05264960,05275571至05275603,92#号汽油17951.4吨,金额92365322.7元、税额15702105.3元、价税合计108067428.00元。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违法:江苏川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利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2018年4月份开具给浙江利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 22641714至22641737, 22641739至2641749,6371.8吨汽油,金额32893736.8元,税额5591935.2元,价税合计38485672元。

       二、处理决定

       1、2018年4月份江苏川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接收新疆睿鑫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3份(发票代码:6500174130,发票号码:05264901至05264960,05275571至05275603,金额92365322.7元、税额15702105.3元、价税合计108067428.00元)并在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份和2018年5月份认证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7〕第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以及国税发〔2000〕第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定性偷税,偷税金额15702105.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追缴2018年4月份增值税11146838.08元,2018年5月份增值税4555267.22元,合计15702105.3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次检查所补缴税款从税款所属期起依法加收滞纳金至2018年6月6日(检查通知之日)。

       3、江苏川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8 年4月24日开具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浙江利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 22641714至22641737, 22641739至2641749,金额32893736.8元,税额5591935.2元,价税合计3848567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因涉案金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苏公发〔2002〕15号《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

2018年1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湖税罚〔2018〕21号

 

江苏川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31MA1MXNT49Q)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6年10月26日至2018年5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8年4月份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中间人尹学文以每吨付400元开票费方式取得新疆睿鑫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3份,发票代码:6500174130,发票号码:05264901至05264960,05275571至05275603,金额92365322.7元、税额15702105.3元、价税合计108067428.00元,并在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份和2018年5月份认证抵扣。

2018年4月24日你单位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每吨收取20元开票费方式开具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浙江利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 22641714至22641737,22641739至2641749,金额32893736.8元,税额5591935.2元,价税合计38485672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二条第二款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1997〕第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国税发〔2000〕第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7851052.6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851,052.6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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