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4400168-8/2018-03774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8-12-18 |
| 发文字号: | 文 种: | 公告 |
| 标 题: |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定期定额及门临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
| 发布时间: | 2018-12-19 | 废止时间: |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定期定额及门临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8-12-19 00:00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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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予以公布)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减轻相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决定调整我市范围内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及门临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行业 | 征收率 | 备注 |
工业 | 0.4% | |
商业 | 0.4% | |
交通运输业 | 0.8% | 客运 |
1.5% | 货运 | |
饮食业 | 0.8% | |
娱乐业 | 1% | |
建筑业 | 0.4% | |
其他服务业 | 0.8% | |
其他行业 | 0.8% |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8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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