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淮税稽送达公告〔2018〕02071号
发布时间:2018-12-25 09:24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 |
淮安家阳纺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8〕75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18〕75号
淮安家阳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11MA1MMGA30Q)
我局(所)于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9月6日对你(单位)2016年6月16日至2018年4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虚假经营场所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资料中的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清浦工业园枚乘西路169-21号,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核实,淮安工业园区清浦工业园冶金机械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表明,你公司成立后没有在注册地正常经营。
证据1:淮安工业园区清浦工业园冶金机械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证据2:税务登记资料。
2、虚假交易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无你企业认证发票信息,却有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2016年6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发票代码3200154130,发票号码34246711-34246785,金额合计7249493.77元,税额合计1232413.91元。具体如下:
(1)受票方为晋江世茂服装有限公司(税号350582738002563),开具日期2016年6月24日,发票号码34246758- 34246775计18份,货物品名为棉布,数量11112米,金额1709415.44元,税额为290600.56元。
(2)受票方为平和县佳琪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税91350628MA346FYL8G),开具日期2016年6月23日,发票号码34246721- 34246723计3份,货物品名为棉布,数量27504米,金额299723.07元,税额为50952.93元。
(3)受票方为万载县慕美制衣厂(税号91360922MA35FAEEXH),开具日期2016年6月25日,发票号码34246780- 34246785计6份,货物品名为棉布,数量58400米,金额598974.38元,税额为101825.62元。
(4)受票方为石家庄海参湾纺织有限公司(税号130105077499321),开具日期2016年6月24日,发票号码34246740- 34246757计18份,货物品名为涤纶布,数量213364米,金额1798508.21元,税额为305746.47元。
(5)受票方为高阳县嘉瑞纺织厂(税号130628788670885),开具日期2016年6月23-24日,发票号码34246734- 34246739及34246776- 34246779计10份,货物品名为棉纱,数量62.86吨,金额913307.7元,税额为155262.3元。
(6)受票方为上海晟彦服饰有限公司(税号310226080051501),开具日期2016年6月23日,发票号码34246711- 34246713计3份,货物品名为针织布,数量10000米,金额256410.26元,税额为43589.74元。
(7)受票方为晋江爱士豹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税号91350582MA2XN91E1U),开具日期2016年6月23日,发票号码34246728- 34246733计6份,货物品名为布,数量40589米,金额589754.69元,税额为100258.31元。
(8)受票方为厦门柏协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税号350211M0000G0W6),开具日期2016年6月23日,发票号码34246714- 34246720计7份,货物品名为针织布,数量26607米,金额683769.26元,税额为116240.74元。
(9)受票方为平和县立信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税号91350628098275837P),开具日期2016年6月23日,发票号码34246724- 34246727计4份,货物品名为棉布,数量27504米,金额399630.76元,税额为67937.24元。
无证据表明你企业有购进货物却对外销售货物,应为虚假交易。
证据: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发票查询结果、增值税发票存根联物品明细查询结果。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纳税申报
你企业2016年6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以后未正常办理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证据:非正常户认定资料、走逃失联证明。
4、资金往来异常
检查人员去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分行查询了你企业登记的资金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城中支行,账号:1034**********2249),银行回复资料显示,你企业收取晋江爱士豹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账号:69*********2559)的全部款项69万元,均于当日全额转出至向豹(卡号:6226********5245);收取厦门柏协服装织造有限公司80万元,均于当日全额转出至郝天智(卡号:622848*********072);晋江世茂服装有限公司255083元,于当日全额转出至刘爱琴(卡号:622848*********7470)。其它交易对象未发现收款记录。
证据:你企业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分行查询明细。
综上所述,你公司利用虚假生产经营场所注册企业,无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对外销售进行虚假交易,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资金往来异常,其成立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上述违法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企业2016年6月向晋江世茂服装有限公司、平和县佳琪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发票代码3200154130,发票号码34246711-34246785,金额合计7249493.77元,税额合计1232413.91元,货物名称针织布、棉布、棉纱、涤纶布、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