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稽送达公告〔2018〕02075号

发布时间:2018-12-25 09:37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淮安迈腾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8〕8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8〕8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18〕82号

淮安迈腾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11MA1Q48UH6L)

  我局(所)于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9月7日对你(单位)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4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企业已失联

  2018年6月以来,检查人员以电话、实地稽查等方式多次与对方联系,均无法找到相关人员,2018年1月11日,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认定淮安迈腾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非正常户,认定原因是“查无下落”。

  证据1:税务登记表;

  证据2:电话记录;

  证据3:非正常认定截图;

  证据4:邮寄送达回退件;

  证据5:汪春霞自述材料及清浦区美辉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6:工商登记资料;

  证据7:失联证明。

  2、发票购销业务异常

  检查人员从数据情报平台中提取了将你企业进、销项发票数据,并进行了整理和比对,发现你企业票载购、销业务异常,进、销商品不匹配。你企业除了接受两张江苏航天信息公司开具的名称为金税盘和技术服务费的进项发票以外,未接受其他进项发票;在此情况下,你企业向外开具了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238967.84元、税额合计1200624.71元,名称包括石料、劳务费、柴油等产品。从票载业务来看,你企业生产经营“有出无进”,有悖常规。

  证据1:迈腾俊进项发票明细表;

  证据2:迈腾俊销项开票明细表。

  3、纳税申报虚假

  你单位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在当月纳税申报时,虚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其他扣税凭证—其他栏(其余栏次申报数均为零),虚报当期进项税冲抵当期开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造成当期进项税额等于当期开票销项税额的假象,从而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

  证据:2017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4、虚构销售业务

  从开票的内容上看,你企业销售的产品种类繁多,从施工费、劳务费到防腐木、圆钢等建筑材料,甚至还有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柴油,这对于一个建筑工程公司来说显然是不正常的,其业务的真实性存在较大的风险。

  证据1:税务登记表

  证据2:迈腾俊销项开票明细表

  5、发票开具异常

  你企业2017年8月21日办理税务登记,次月便向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金额合计7238967.84元、税额合计1200624.71元。开票之后,你企业即“人间蒸发”,既不到税务机关缴销发票,也不进行纳税申报,你企业发票开具时间短、开具集中、申报与开票不匹配等等,具有典型的暴力虚开特征。

  证据1:税务登记表;

  证据2:迈腾俊销项开票明细表;

  证据3:购票情况查询截图;

  6、资金异常

  你企业银行基本户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科技支行,账号为32050172900000000108。经查询,你企业银行基本户除了开户前两天有多笔小额存、提业务外,账户基本处于未用状态,也无资金往来结算,这显然也是不正常的。

  证据:建设银行的账户资金流水。

  综上,你户企业失联、纳税申报虚假、销售业务虚假以及无资金结算轨迹等,完全符合现阶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案手段、犯罪特征。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企业2017年9月向外开具了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3200173130,代码23690126-23690150,23699081-23699090,24180448-24180472,32290666-32290680金额合计7238967.84元、税额合计1200624.71元,名称包括石料、劳务费、柴油等,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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