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淮税稽送达公告〔2018〕02077号

发布时间:2018-12-25 09:41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淮安市舒康汇纺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8〕8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18〕80号

淮安市舒康汇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11MA1NTRAEX8)

  我局(所)于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11月1日对你(单位)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程序性情况说明

  检查人于2018年5月11日10时拨打该企业登记信息中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何艳的电话189****9938,电话接通后,对方表示“我不是何艳,你打错了”;随后,检查人又于2018年5月11日10时5分拨打该企业办税人员杜振美电话131****0236,显示“您所拨打的号码是空号”。目前,经过多次尝试,仍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检查人到其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清浦工业园枚乘西路180-5号进行实地检查,未找到淮安市清浦工业园枚乘西路180-5号。同时,淮安工业园区清浦工业园区书面证实“清浦工业园管辖范围内无此企业生产经营”。在无法联系舒康汇公司相关人员的情况下,2018年5月23日,检查人员以公告的形式送达了相关税务文书。

  2、存在问题

  (1)企业已失联

  2018年5月以来,检查人员以电话、实地稽查等方式多次与对方联系,均无法找到相关人员,2017年9月14日,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认定淮安市舒康汇纺织有限公司为非正常户,认定原因是“查无下落”。

  证据1:税务登记表;证据2:电话记录;证据3:非正常认定截图;证据4:邮寄送达回退件;证据5:青浦工业园区无淮安市舒康汇纺织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证明;证据6:工商登记资料;证据7:失联证明;证据8:公告送达截图

  (2)发票购销业务异常

  检查人员从数据情报平台中提取了将该企业进、销项发票数据,并进行了整理和比对,发现该企业票载购、销业务异常,进、销商品不匹配。该企业除了接受两张江苏航天信息公司开具的名称为金税盘和技术服务费的进项发票以外,未接受其他进项发票;在此情况下,该企业向外开具了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均为3200162130,发票号码为57775249—57775273,金额合计2451025.67元,销项税额合计416674.33元,商品名称为布。从票载业务来看,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出无进”,有悖常规。

  证据1:舒康汇进项发票明细表;

  证据2:舒康汇销项开票明细表

  (3)不进行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异常

  该单位2017年4月办理税务登记,2017年5月24日对外开具25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均为3200162130,发票号码为57775249—57775273,金额合计2451025.67元,销项税额合计416674.33元,商品名称均为布。截止到目前为止,该企业未进行纳税申报,2017年9月14日,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认定淮安市舒康汇纺织有限公司为非正常户。该企业发票开具时间短、开具集中、开完票即走逃、失联,且不申报纳税,具有典型的暴力虚开特征。

  证据1:未申报纳税截图;证据2:购票信息截图。

  (4)资金异常

  该企业银行基本户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行,账号为320501********0295。经查询,该企业银行基本户除了开户当天存入人民币100元、支付网银盾以及多笔存取1元的业务外,账户基本处于未用状态,更无资金往来结算。该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资金结算轨迹,具有典型的虚开特征。

  证据:建设银行的账户资金流水

  综上,该户企业失联,不进行纳税申报,购、销业务不实以及无资金结算轨迹等,完全符合现阶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案手段、犯罪特征。

  二、处理决定

  上述违法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2017年5月24日对外开具25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均为3200162130,发票号码为57775249—57775273,金额合计2451025.67元,销项税额合计416674.33元,商品名称均为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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