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稽送达公告〔2018〕02078号
| 发布时间:2018-12-25 09:42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
淮安博亚京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8〕8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8〕8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18〕89号
淮安博亚京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0MA1RA2M46W)
我局(所)于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14日对你(单位)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4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被查企业实际经营场所虚假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金马酒店(商务)公寓北楼(A座)25018室信息,检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实地核实,实地未找到此户并对现场进行拍照。你企业“注册地址虚假,实际无此地址”。2018年2月13日认定为非正常户。表明你企业实际经营场所虚假。
取得证据:(1)工商局取得的工商登记资料和法人潘成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照片;(3)非正常户认定;(4)金三系统打印的《基本信息》
2、无货物购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成立以来,增值税为零申报,进项发票仅2017年10月取得2份江苏中润四方科技有限公司的金额为435.0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开具专用发票10份,为上海宏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上海宣克贸易有限公司,品名为电解铜,税率17%的货物,金额999713.65元,税额169951.35元,价税合计1169665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金额1815539.66元,税额73990元,价税合计1889529.66元。
你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不真实,为虚开发票。
取得证据:(1)增值税申报表;(2)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增值税发票存根联物品明细查询(按企业)》;(3)金三系统打印的《发票领用信息查询》
3、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
你公司对外开具专用发票10份,涉及2户企业,开具金额金额999713.65元,税额169951.35元,价税合计1169665元。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金额1815539。66元,税额73990元,价税合计1889529.66元。
根据银行存款查询信息,无购销业务资金流信息。
取得证据:银行流水账单;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2017年11月8日至11日,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为3200172130,发票号码?21454276至21454280?,发票号码?24455751至24455755?),金额999713.65元,税额169951.35元,价税合计1169665元,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发票代码3200173320,发票号码18008896到18008920)金额1815539.66元,税额73990元,价税合计1889529.66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发票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