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稽送达公告〔2018〕02081号
| 发布时间:2018-12-25 09:54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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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齐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8〕9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8〕9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18〕90号
淮安齐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11MA1P2Y5H6L)
我局(所)于2018年6月18日至2018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4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被查企业实际经营场所虚假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镇王桥村村部,检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实地核实,实地未找到此户。根据武墩镇王桥村村部工作人员见证情况,你企业“注册地址虚假,实际无此地址”。表明你企业实际经营场所虚假。
取得证据:(1)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镇王桥村村部书写的情况说明;(2)工商局取得的工商登记资料;(3)金三系统打印的《基本信息》。
2、购进销售货物名称背离
你公司成立以来,你企业无进项信息。你公司对外开具专用发票50份,品名为0号柴油、模组、数据线、含油轴承、煤等17%税率货物金额4928810.07元,税额837897.55元,价税合计5766707.62元。你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不真实,为虚开发票。
取得证据:(1)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2)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增值税发票存根联物品明细查询(按企业)》;(3)金三系统打印的《发票领用信息查询》。
3、存货异常
同期申报的资产负债表存货期初、期末数均为零,你公司申报的存货数据明显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申报存货明显异常。
取得证据:(1)资产负债表;(2)金三系统打印的《发票领用信息查询》。
4、经营费用不能支撑正常的购销业务
你公司自2017年5月成立以来,共有2个月申报增值税,分别为2017年6月、7月,抵扣金额0元,税额0元;共向广东、新疆及云南等3省5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28810.07元,税额837897.55元,价税合计5766707.62元,税率为17%。而同期申报的损益表费用科目发生额共计0,其中2015年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合计0元,你公司申报经营费用明显不能支撑销售业务。
取得证据:(1)增值税申报表;(2)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发票查询(按企业)》;(3)损益表。
5、固定资产不能支撑正常的购销业务
你公司申报的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期初、期末数均为零,你公司申报固定资产明显不能支撑你公司的购销业务。
取得证据:资产负债表。
6、运输费用不能满足经营需要
你公司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显示进项税额共计申报抵扣0份,所以说你公司没有相应的购销运费抵扣(营改增后运费抵扣发票均为专票且税率为11%),表明你公司运输费用不能满足经营需要。
取得证据: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
7、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
你公司对外开具专用发票50份,涉及5户企业,开具金额4928810.07元,税额837897.55元,价税合计5766707.62元。根据银行存款查询信息,你企业自银行开户以来,无资金往来情况明细。你公司申报的进销资金往来数据明显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
取得证据:(1)银行流水账单;(2)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发票查询(按企业)》;(3)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4)资产负债表。
8、虚假纳税申报
你企业在所属期2017年7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项目中填列金额4928810.07元,税额837897.55元,增加当期进项税额,逃避缴纳税款。你企业虽然进行纳税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你企业并无进项认证信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取得证据:(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认证信息。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2017年7月,无进项信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为3200162130,发票号码57662365至57662389,发票代码为3200172130,发票号码24065844至24065868)。金额4928810.07元,税额837897.55元,价税合计5766707.62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