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稽送达公告〔2018〕02086号

发布时间:2018-12-25 10:04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淮安通裕阳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8〕9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8〕9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18〕99号

淮安通裕阳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0MA1RA7T01R)

  我局(所)于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14日对你(单位)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4月30日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4月30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程序性情况说明

  (1)检查通知书送达情况

  检查组按规定到企业生产经营地址和注册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新亚国际大厦1216室进行了检查通知书送达,实地未找到此户。

  (2)相关人员联系、查找及询问情况

  检查人员按税务登记资料中的相关人员电话(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联系均未能联系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每次电话联系相关人员时均制作了《电话记录》。因无法直接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根据相关流程办理了《税务检查通知书》邮寄送达,邮局回执表明文书无法送达,最终检查人员根据相关流程办理了公告送达。

  2、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1)企业登记异常

  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王支桥,居民身份证信息显示为江苏省灌南县李集乡万圩村人,检查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均无法联系到。通过经营地址调查,也查无此户,人已走逃。该企业已于2018年2月13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取得证据:(1)“金三”系统打印的《基本信息》;(2)工商局取得的工商登记资料。

  (2)企业无购进货物发票信息,只有对外开票信息

  该企业无购进货物发票信息。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有两家:上海宏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宣克贸易有限公司,金额合计2499383.7元,税额合计424895.3元。

  取得证据:(1)“金三”系统打印的增值税申报表;(2)“金三”系统打印的增值税发票货物明细查询。

  (3)资金流异常

  通过企业银行存款账户检查,该企业资金账户无任何资金往来记录,且余额为0。

  取得证据:企业银行账户明细

  (4)进销项发票物品名称明显存在问题

  该企业为商贸企业,自成立以来没有查到进项发票信息。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分别于2017年10月、11月领购,并于11月份全部开具,金额合计2499383.7元,税额合计424895.3元。销售的货物品名全部为电解铜,税率均为17%,无购进,只有销售。结合该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该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不真实,为虚开发票。

  取得证据:(1)“金三”系统打印的发票信息;(2)“金三”系统打印的增值税发票货物明细查询。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申报走逃。

  二、处理决定

  上述违法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2017年11月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200172130,发票号码为:24456816—24456825计10份,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为:21464291—21464305计15份。金额合计2499383.7元,税额合计424895.3元。销售的货物品名全部为电解铜,税率均为17%,无购进,只有销售。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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