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淮税稽送达公告〔2018〕02087号
发布时间:2018-12-25 10:06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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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运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8〕10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8〕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18〕100号
淮安运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11MA1P1E3T1P)
我局(所)于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11月2日对你(单位)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程序性情况说明
检查人于2018年3月29日分别拨打该企业法人代朱运从、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徐龙的电话,均显示“您所拨打的号码是空号”,检查人到企业税务登记注明的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盛和名都A幢124室进行实地稽查,物管人员证实该小区既无此门牌号码,也无淮安运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此生产经营。该企业生产经营人员已处于失联状态,在此情况下,2018年4月,检查人以公告的形式送达了相关税务文书。
2、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1)企业已失联
2018年3月以来,检查人员以电话、实地稽查等方式多次与对方联系,均无法找到相关人员,2018年5月,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认定淮安运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为非正常户,认定原因是“查无下落”。
证据1:税务登记表;证据2:电话记录;证据3:非正常认定截图;证据4:邮寄送达回退件;证据5:失联证明。
(2)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场所虚假
检查人员到该企业登记的注册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盛和名都A幢124室进行实地检查,未找到对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后经盛和名都小区物管人员书面证实,该小区既无A幢124室的商铺或住宅,也无姓名为徐斌的业主,淮安运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该小区生产经营。该企业房屋租赁协议不实,其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虚假。
证据1:工商登记资料;
证据2:盛和名都物业出具的未生产经营证明
(3)发票购销业务异常
检查人员从数据情报平台中提取了将该企业进、销项发票数据,并进行了整理和比对,发现该企业票载购、销业务异常,进、销商品不匹配。该企业除了接受两张江苏航天信息公司开具的名称为金税盘和技术服务费的进项发票以外,未接受其他进项发票;在此情况下,该企业向外开具了3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发票代码为3200162130,发票号码为57650026—576500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共计2,447,769.12元,税额共计416,120.68元;发票代码为3200164130,发票号码为30141974—30142000、30183591—3018362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金额共计5,851,497.28元,税额共计993,594.71元;发票代码为3200171130,发票号码为32606001—32606073、32732367—3273237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金额共计7,949,804.64元,税额共计1,351,466.85元;发票代码为3200172130,发票号码为24050091—24050125、24208431—24208495、24264011—242641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金额共计19,682,572.52元,税额共计3,346,037.43元),金额合计35931643.56元、税额合计6107219.67元,名称包括扎带、阀门、圆钢等产品。从票载业务来看,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出无进”,有悖常规。
证据1:运从公司进项发票明细表;证据2:运从公司销项开票明细表;证据3:进销项发票商品统计表;4、纳税申报虚假。
(4)纳税申报虚假
该单位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在当月纳税申报时,虚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其他扣税凭证—其他栏(其余栏次申报数均为零),虚报当期进项税冲抵当期开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造成当期进项税额略大于当期开票销项税额的假象,从而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
证据:2017年6月-10月、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5)虚构销售业务
该企业开票销售的产品五花八门,从开关电源到铜精矿分、钢精、生产线设备等横跨几十个行业,甚至还有其生产经营范围之外的布、地板、瓷砖等品类,这显然不是一个电气设备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其销售业务虚假。
证据1:税务登记表;证据2:运从销项开票明细表
(6)开票异常
该企业2017年6-10月短短的5个月,开具了3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5931643.56元。该企业开票时间短、开具集中、申报与开票不匹配等,具有典型的暴力虚开特征。
证据1:税务登记表;证据2:销项开票明细表
(7)资金异常
该企业银行基本户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淮海东路支行,账号为10342301040112624。经查询,该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时存入资金9元,后再无变动,账户基本处于未用状态,这对于一个半年销售达3000余万元的企业来说,显然也是不正常的现象。
证据:农业银行的账户资金流水。
综上,该户企业失联、生产经营场所虚假、纳税申报虚假、销售业务虚假等等,完全符合现阶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案手段、犯罪特征。
二、处理决定
上述违法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2017年6-10月短短的5个月向外开具了3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发票代码为3200162130,发票号码为57650026—576500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共计2,447,769.12元,税额共计416,120.68元;发票代码为3200164130,发票号码为30141974—30142000、30183591—3018362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金额共计5,851,497.28元,税额共计993,594.71元;发票代码为3200171130,发票号码为32606001—32606073、32732367—3273237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金额共计7,949,804.64元,税额共计1,351,466.85元;发票代码为3200172130,发票号码为24050091—24050125、24208431—24208495、24264011—242641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金额共计19,682,572.52元,税额共计3,346,037.43元),金额总计35931643.56元、税额总计6107219.67元,名称包括扎带、阀门、圆钢等产品。从票载业务来看,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出无进”,有悖常规,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