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26 09:49 | 来源: 丹阳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2018年12月22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正式发布,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明确了扣除的具体范围、条件、标准和扣除方式。根据政策规定,现就六项专项附加分别如何扣除进行解读。
一、子女教育支出如何扣除?适用范围: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受教育地点包括中国境内、境外。
扣除标准:定额扣除,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扣除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继续教育支出如何扣除?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
扣除标准:学历(学位)教育期间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一般由本人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支出如何扣除?适用范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扣除标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方式: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适用范围: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扣除标准: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方式: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五、住房租金支出如何扣除?适用范围: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扣除方式: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六、赡养老人支出如何扣除?适用范围: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扣除标准: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扣除方式:定额扣除,按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