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县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单位公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零星、分散、异地缴纳及其他。
二、代征期限: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三、代征税种及附加: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沛县税务局委托代征受托单位名册.xls
国家税务总局沛县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