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淮税稽送达公告〔2018〕02088号
发布时间:2018-12-28 15:35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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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翔猛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8〕10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8〕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18〕101号
淮安翔猛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0MA1RA2UG58)
我局(所)于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17日对你(单位)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4月30日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4月30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程序性情况说明
检查人员按税务登记资料中的相关人员电话号码联系法人均未能联系到法人及财务负责人,实地检查查无此门牌号码,邮寄《税务检查通知书》无人接收,只能于2018年7月30日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证据资料: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记录》;邮寄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退回邮件、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资料。
2、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1)企业登记异常
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潘成猛,居民身份证信息显示为江苏省泗洪县西河乡人,检查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均无法联系到。通过经营地址调查,“无此门牌号码”法人电话打不通,人已走逃。该企业已于2018年2月13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2)企业无购进货物发票信息,只有对外开票信息
该单位进项发票的销货方除江苏中润四方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企业,江苏中润四方科技有限公司是淮安地区负责销售防伪税控及安装维护业务,价税合计金额为480元。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对象为两家:上海宣克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宏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计开票金额为1999427.3元;销售对象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为五家:盐城市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益奥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宏澄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湘江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计开票金额为1929225.73元。
(3)资金流异常
通过企业银行存款账户检查,该企业资金账户无任何资金往来记录,且余额为0。
(4)进销项发票物品名称明显存在问题
该企业为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该单位成立以来,除购进防伪税设备及维护技术服务价税合计480元外,没有查到其他购进货物信息。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1999427.3元,税额339902.7元,销售的货物品名为电解铜,税率均为17%;销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金额1929225.73元,税额57876.83元,销售的货物品名有普通柴油、仪器及耗材、水泥砖、雨伞、挖机模型、保温杯、烟酒,税率均为3%;无购进,只有销售。结合该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该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明显与购进品名不一致,业务不真实,为虚开发票。
证据资料:内部系统资料《税务登记表》、非正常户认定截图、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截图、报税子系统增值税发票存根联物品明细查询(按企业)截图、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物品明细查询(按企业)截图、存款账户检查许可及查询资料。
(5)虚开发票未申报走逃。
二、处理决定
上述违法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代码1130的发票20份,号码32275311- 32275320、21454356- 21454365共计20份)金额合计1999427.3元,税额合计339902.7元,价税合计2339330元;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代码000008101200的发票25份、号码17957956-17957980共计25份)金额合计1929225.73元,税额合计57876.83元,价税合计1987102.56元。该单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对外虚开金额3928653.03元,税额397779.53元,价税合计4326432.56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