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淮税稽送达公告〔2018〕02096号

发布时间:2018-12-28 16:29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金湖县乾坤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8〕2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8〕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18〕24号

金湖县乾坤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831339226076)

  我局(所)于2015年11月6日至2018年6月22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费用支出方面异常。从该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可反映出:(1)该单位无固定资产;(2)除在管理费用列支少量工资、招待费、印花税外以及财务费用列支银行手续费、利息外,无办公、水电、差旅等费用,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无库房租赁费用等经营性正常费用支出,该单位不具备大规模经营能力的可能。

      (二)“购销”方面异常。该单位所有购销事宜均由其法定代表人郑乾坤本人负责。

        1、收购方面:主要从商贩手中收购。截止2015年10月底,帐面反映累计收购小麦、杂交稻、黄豆13538810.72公斤,累计收购金额35441939.33元,累计开具普通发票(收购票)388份,涉及361个售粮人。从该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及开票情况可反映出:粮食收购集中在8、9、10三个月,收购量达12892610.72公斤,占总收购量95.23%。反映出该单位收购数量巨大、买粮人地域单一的现象。此外,按人均收购量计算达37503.63公斤/人(13538810.72公斤÷361人),可以看出:一是本地农民家庭粮食种植收成能否达到户均37503.63公斤的水准?二是存在在该县域内短期能否收购上千万公斤粮食的可能?三是发票涉及的售货人员绝大系本地人员(362人),存在冒用他人身份、姓名做假的嫌疑,存在虚构收购行为的可能。

       2、销售方面:截止2015年10月底,帐面反映累计销售13492860.72公斤,实现销售收入31487082.08元。从该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及开票情况可反映出:粮食销售同样集中在8、9、10三个月,销售量达12926660.72公斤,占总销售量95.80%,截止2015.10月底,该单位帐面库存数:结存小麦46250公斤,价值92169.52元。进销对比出现进销倒挂,差额巨大。存在虚构销售行为的可能。

      (三)下游“购货”企业方面异常。下游(购货)企业,除1户本地企业外,其余均为外地企业,连云港2户、广州4户,共计6户。外地企业占全部企业的85.71%。  该单位成立时间不长,郑乾坤本人以前也未开过公司(本人材料所述),短时间内 ,就熟知大量外地客户并进行购销交易,存在虚构业务的可能。

     (四)货款结算方面(销货款)异常。下游企业付款情况:截止2015年10月底,外地3户企业(连云港盟轩商贸有限公司、广州五灿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景之乔贸易有限公司)累计未付款达16752517.40元。上述企业未预付任何款项,这么大笔资金挂帐未收回,且对象均为外地企业,风险极大,与该单位实际经营能力和资金承受能力不匹配,有悖于正常企业经营行为。

     (五)资金进出异常。下游企业将购“粮款”汇给金湖县乾坤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后,几乎同时,该公司又将此“粮款”转到其法人郑乾坤或郑念江个人卡上(郑乾坤占比次数最多),之后郑乾坤或郑念江在同一时间通过银行将该“粮款”转付到某个人卡上。

其特征为:该单位收到下游企业的购“粮款”后——转入郑乾坤或郑念江个人卡——然后郑乾坤或郑念江再转入某个人卡上。因上述“粮款”均涉及大笔资金划进划出,且时间几乎同时进行,从中可看出,郑乾坤或郑念江收到的“粮款”再通过银行转入某个人卡,说明了该“粮款”直接转入某个人卡,未直接支付给售粮者个人,而该单位账务反映为现金支付给售粮者个人。该单位存在资金空转、虚构其经营活动的可能。

      (六)信息比对方面异常。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的下游交易方名称为以下7户企业:1、淮安市江山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识别号320831339135182);2、广州五灿贸易有限公司(440106340205993);3、广州市文势思贸易有限公司(440106340243850);4、广州景之乔贸易有限公司(440106331514225);5、连云港盟轩商贸有限公司(310141312230518);6、连云港燕晖贸易有限公司(320797339239790);7、广州航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440100681320770)。

而通过数据平台查验:该单位下游交易企业共有7户:1、飞千谦(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10141312230518);2、连云港燕晖贸易有限公司(320797339239790);3、淮安市江山粮油贸易有限公司(320831339135182);4、广州品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40100681320770):5、广州景之乔贸易有限公司(440106331514225);6、440106340205993;(系统未显示企业名称)7、440106340243850(系统未显示企业名称)。

       经比对发现:除5户相符外,有2户企业名称和税号不一致:具体为:发票开具为连云港盟轩商贸有限公司(310141312230518)。而系统显示其对应的纳税人为:飞千谦(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310141312230518);发票开具为广州航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440100681320770)、而系统显示其对应的纳税人为:广州品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40100681320770)。该单位开具的发票票面信息涉嫌伪造,上述业务存在虚构的可能。

       上述2户存在识别号与其真实名称不相符。开具给连云港盟轩商贸有限公司(310141312230518)增值税专用发票98份,合计金额9734513.56元、合计税额1265486.44元;开具给广州航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440100681320770)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合计金额1412057.66元、合计税额183567.45元;总计金额11146571.22元、总计税额1449053.89。

经系统查询:2018年5月30日被金湖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处理决定

  你单位在运营能力、购销能力、资金运作、下游(购货)单位信息比对等多方面情况分析印证,认为该户企业完全符合现阶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案手段、犯罪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定性虚开,你单位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进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7份、税额合计4093320.3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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