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局对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05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30 13:08访问次数:来源: 宿迁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市经信委:

经研究,现对朱延军委员提出的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建议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委员时参考:

针对提案中“建议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建议,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经省财政厅和原省地税局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五档,分别为3元、5元、8元、12元、16元每平方米每年,沭阳、泗阳、泗洪分三档,分别为2元、4元、6元每平方米每年,与淮安、连云港、徐州等苏北市县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以税节地”的重要调控措施,短期内调整的可能性不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车辆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船舶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依授权对我省车船税适用税额进行了确定,乘用车除1.0排量为国家限定最高税额的三分之一外,其余均为国家限定的最低税额;商用客车均为国家限定的最低税额;商用货车为国家限定最高税额的二分之一。我市无车船税税额调整权限,我局将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企业降低车船税税负的要求,争取早日实现车船税各税目适用税额均降低到国家限定的最低标准。

针对提案中“建议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据均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应税凭据,均应按合同金额计缴印花税。为减轻企业负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规定,我省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为产品销售收入的80%,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为商品销售收入的50%。目前,税务总局正进行印花税立法调研,我局将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企业降低印花税税负的要求,争取早日降低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

针对提案中“建议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的建议,我局始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开展汇总纳税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对于提出汇总纳税需求的企业,在经过市税务局初审后,及时上报省税务局审批。省税务局将会同省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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