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局对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181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30 13:17 | 来源: 宿迁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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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
经研究,现对杨云委员提出的关于拓宽民营医院生存空间及支持专业人才引进的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委员时参考:
针对提案中“建议延长免税年限,适当调低税收额度,或采取逐步提升的方法,让民营医疗机构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建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财政部 税务总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企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其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只要民营医院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可以享受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但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市级税务部门无权决定延长减免期限等税收政策。杨云委员所提的建议,受法律、法规、政策所限制,无法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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