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发布时间:2018-07-31 15:28访问次数:来源: 第三稽查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近日,南京市L机械公司企业负责人张某来到玄武区办税大厅,将拖欠了近3年的税款和滞纳金、罚款一次性交清。“不交不行啊,”张某坦言,“飞机火车都坐不了,影响太大了,只能想办法把税给补上。”随着多部门联合惩戒持续升级,“黑名单”制度继续加码,税务部门执行难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破解。

2015年3月,税务机关在对L公司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购货方与发票接受方不一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1.5万元的税务处理和罚款82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到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后,企业负责人张某不以为然。L公司自2013年就已经没有了实际经营,人员全部遣散。他认为是否缴税对自己没有什么影响,因此在委托办理涉税人员补缴了增值税及滞纳金后,对所得税一直拖延缴纳,声称无力缴纳。检查人员通过正常程序对其进行多次沟通和催告后,张某仍拒不缴纳。企业对公账户余额仅剩525.73,经过强制执行缴纳入库后,其余部分一直拖欠。在张某看来,就这么拖着就不了了之了,税务局也不能拿他怎么样。然而,事情的发展超出了张某的预料。

2017年12月,税务机关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要求将L公司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拟对其实行联合惩戒。2018年3月,国家发改委会同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201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发《关于深入落实“黑名单”当事人联合惩戒措施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稽查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税务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取得其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在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时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告知当事人其将被列为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等内容,并按规定报送当事人相关信息。

随后,税务机关再次联系到张某,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如L公司在限定期限内再不缴纳所欠税款及罚款,其当事人将被列为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飞机及民用航空器等。张某这下终于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赶紧联系税务机关,寻求解决。执行人员告诉张某,只要在截止期限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仍可以避免惩戒。得知还有“亡羊补牢”的机会,张某连声感谢。随即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张某在短时间内筹措资金,一周内便补缴了全部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惩戒纳税人,而是鼓励失信者纠正错误,诚信经营。随着信息资源的共享,各项制度的完善,失信者必将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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