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局对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5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08-23 12:59 | 来源: 宿迁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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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丽梅、孙建、张利代表:
您三位提出的关于提升乡域经济管理能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对现行税种征收管理政策进行全面梳理,目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包括建制镇,但是乡不在征收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依据以上条例规定,乡不能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立法法》于2015年3月15日修正,赋予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权力,但是地方立法权仅局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税收事项属中央立法权,市级政府无税种调整开征权限。因此建议中“建议市人大能呼吁将本地资源交易税和房产税的征收在乡这个行政单位能够打通,保证有效的政府财力管理职能。”,受法律、法规、政策所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
另外,建议中提及土地资源交易税,经核实,无此税种。在土地资源交易过程中,主要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印花税,我们作了梳理,供三位代表参阅。
1.耕地占用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税务部门已对建设用地人征收耕地占用税并入所在地金库。
2.契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目前实行先税后证的原则,在缴纳完契税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收取的契税按土地所在地入库。
3.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税务部门在征收土地契税的同时,一并征收了印花税,入土地所在地金库。
最后,再次感谢三位代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恳请各位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关注和关心税收工作。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