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淮税三送达公告〔2018〕17号 ​

发布时间:2018-08-29 09:57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淮安淮姿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91MA1P66H09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国税稽处〔2018〕16号。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国税稽处〔2018〕16号)

                                                                                        2018年8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18〕16号

 

淮安淮姿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91MA1P66H09X)

  我局(所)于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3月20日对你(单位)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企业登记异常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李璞,居民身份证信息显示为河南省许昌市人,检查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均无法联系到。通过经营地址调查,原地址无你单位,法人电话打不通,人已走逃。你单位已于2018年5月15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2、“两头在外”企业

  你单位进项发票的销货方和销项发票的购货方均为本地区以外的企业,进项发票全部联号,上游是巴州亿鸿达棉业有限公司,尉犁县宇开棉业有限公司,尉犁县振兴棉业有限公司,都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下游是绍兴市青鸾贸易有限公司,绍兴佳羽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新泳欣服装有限公司。

  3、资金流异常

  通过你单位银行存款账户检查,你单位从下游企业收到资金,在当日又以相同的金额支出,且支出方向为个人,2017年10月17日到10月31日银行收到资金1701000元,转出资金1701992元,都是转给个人谢秀棉,未发现有向上游企业支付资金的记录。资金流入与流出与货物购销不配比且资金回流到个人。

  4、进销项发票物品名称明显存在问题

  你单位为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你单位成立以来,共取得42份专用发票,增值税金额3911639.63元,税额430280.37元,购进货物税率全部为11%,购进品名为皮棉。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2449153.79元,税额416356.21元,销售的货物品名为针织布,税率均为17%。不可能将购进11%产品不经加工而生产出17%工业品。结合你单位存在的上述问题,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显与购进品名不一致,业务不真实,为虚开发票。

  二、 处理决定

  你单位2017年9月至2015年11月取得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为3200172130,发票号码为 24178330 - 24178354),金额合计2449153.79元,计提销项税额合计416356.21元,价税合计28655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和《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苏公发[2002]第15号)第三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0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淮税稽 税通 〔2018〕 238 号

 

淮安淮姿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91MA1P66H09X):

  事由:执法主体变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32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二条、第三条。

  通知内容:原江苏省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已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原江苏省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你单位立案检查的案件由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承继办理。后续执法事项,请你单位予以配合。

 

 

                        

税务机关(签章)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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