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2519688-0/2018-00847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8-08-30 |
| 发文字号: | 2018年第3号 | 文 种: | 公告 |
| 标 题: |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比例的公告 |
| 发布时间: | 2018-08-31 | 废止时间: |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
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比例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8-08-31 08:50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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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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