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涟税〔2018〕13号
| 发布时间:2018-09-29 14:48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涟水县国恒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立即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地点:涟水县涟城镇红日西大道12号)接受税务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涟税处〔2018〕6号
涟水县国恒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826302153723)
我局(所)于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8月27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发票
二、 处理决定
1、你公司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286份,水稻420吨,小麦778.99吨,开具金额2874186.5元,已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373644.24元;
2、2015年10月27日开具给连云港酷奇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5304657-15304660#、15304662-15304681#,品名为小麦,数量为1344吨,金额2378760.96元,税额309239.04元,价税合计2688000元。根据你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涟水城北支行,帐号10360501040003205的账户流水明细反映:其于2015年11月9日收到康佳农行卡(卡号为6228****2470)“代连云港酷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打进货款600000元,当日又分4笔即200000元、200000元、50000元、40000元以还款名义将490000元打回康佳个人农行卡,次日即2015年11月10日又以还款名义将110000元打回康佳个人农行卡,形成了部分资金回流。
以上所述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以上1、2项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决定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