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19〕 5001 号
| 发布时间:2019-01-16 10:13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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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淮安二稽税罚告〔2019〕100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淮安二稽税罚告〔2019〕1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淮安二稽税罚告〔2019〕1001号
淮安珍鹏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313912481T)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2月2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从盐城市布布高纺织有限公司恶意取得10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44130,发票号码:11880502-11880503, 11880541-11880543,11898524-11898526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07293942-07293943)并已申报抵扣税款(所属期2015年4月抵扣税款72590.00元;2015年6月抵扣税款38344.45元;2015年10月抵扣税款29495.73元,以上合计申报抵扣税款140430.18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第二项:“(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款:“…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追缴税款140430.18元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并处以罚款140430.1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