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稽送达公告〔2018〕02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稽查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04 10:03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江苏翔津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8〕12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8〕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18〕120号

江苏翔津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30MA1MB2MF77)

  我局(所)于2016年3月4日至2018年9月19日对你(单位)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无实际经营场地且涉案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联系人失联

  经过询问代帐会计讲述你单位为政策招商引资企业,且为商贸企业,无经营地,只开票,看不到货物。确认盱眙福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津旭东工贸有限公司、江苏翔津工贸有限公司、盱眙鑫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盱眙旭升工贸有限公司为一名张旭东(天津人)实际控制。在我局检查期间,5户涉案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也都无法接通。2016年11月22日被盱眙县国家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原因为该纳税人已失踪。

   2、接受上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接受新疆虚开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02143767.80元、合计税额17364440.71元,份数95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已出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已证实虚开的受票金额占比总受票金额达到11.45%。

  3、资金收支情况异常,不符合经营规律

    多户受票未付款、多户开票未收款,余下的票款均不一致,具体如下:

  账上合计支付76832693.12元,占比总受票量742112347.66元的10%。未支付户数63户,占比上游总户数69户的91.3%。未支付户数63户涉及受票金额631560002元,占比总受票量85%。

账上合计收取407059706.6元,占比总开票量817364638.81元的50%。未收款户数37户,占比下游总户数72户的49%。未收款户数37户涉及受票金额311530430元,占比总开票量38%。

资金结算异常。会计不掌握、不负责资金结算,基本上由实际经营人网上操作,每天进出资金上千万,通过个人信用卡,每笔资金几十万、上百万不等,不断循环周转,在账停留时间不长,形成上千、上亿资金往来,冲转货物款项收取、支付,有悖经营常规。账上往来账款余额反映销售货物或购进货物有上亿货物款项未收取、未支付不符合经营规律。而且通过财务核算凭证发现你单位通过其他应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个人卡、应付帐款对冲达到支付货款的假象。

  4、无存货、固定资产以及经营费用支出偏少,不符合逻辑

  销项专用发票和进项专用发票比对发现,开具时间、金额、品名、数量、税额基本一致。账务核算资料反映,2015年存货月未无余额,反映你单位每月实际根据销项发票来确定进项发票或根据进项发票来开具销项发票。

  你单位财务核算资料销售费用反映,逻辑上无法开展销项发票反映的货物销售、进项发票反映的货物购进业务。财务核算反映发生期间费用计20万元,其中:印花税为8.6万元;运费为0元。从支出费用项目分析看,只能满足成立企业领开票运作、人员费用,与购销货物业务无关。涉案企业购销商品距离相隔千公里以上,均无运输费用及其他相关经营业务支付,如何开展经营,可以判断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

  综上所述,你单位无实际经营场地且涉案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联系人失联;接受上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资金收支情况异常,不符合经营规律;无存货、固定资产以及经营费用支出偏少,不符合逻辑。其成立目的就是通过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通过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54份,金额合计625255430.6元,税额合计106293423.3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15号)之规定,应移送公安查处(该案为市县稽查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相关卷宗资料已交给盱眙县稽查局,并由盱眙县稽查局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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