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9-01-09 16:18 | 来源: 常州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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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精神,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现决定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本公告规定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见附件1)。
二、出租车驾驶员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调整为0.3%。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发生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业务征收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人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常地税规〔201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doc
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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