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稽送达公告〔2019〕60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09 11:34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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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群跃新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0月0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淮税稽罚告〔2019〕216576号
江苏群跃新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30064551696M)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1:购买用于职工福利的米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1)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2015年7月第0014号转账凭证)显示,你企业购进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1130,发票号码04027807)1张,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2.30元,价税合计1150元。你企业购进的米列支管理费用-食堂伙食费,用于职工福利。(2)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2015年7月第0108号转账凭证)显示,你企业购进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7348855)1张,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2.30元,价税合计1150元。你企业购进的米列支管理费用-食堂伙食费,用于职工福利。(3)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2015年7月第0219号转账凭证)显示,你企业购进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2130,发票号码17348862)1张,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76.11元,价税合计2400元。你企业购进的米列支管理费用-食堂伙食费,用于职工福利。该类违法事实涉及你企业2015年职工福利费限额尚未超支。
违法事实2:收取他人水电费,未计提增值税税销项税(1)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2015年1月第0015号现金凭证)显示,你企业收到工地水电费1064元,你企业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2)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2015年1月第0016号现金凭证)显示,你企业收到工地水电费2894元,你企业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3)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2015年3月第0019号现金凭证)显示,你企业收到工地水电费994.7元,你企业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4)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2015年9月第0040号现金凭证)显示,你企业收到华耀员工宿舍水电费2190元,你企业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5)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2015年10月第0066号转账凭证)显示,你企业收到工地水电费8001元,你企业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6)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2015年10月第0023号现金凭证)显示,你企业收到宿舍水电费1800元,你企业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7)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2015年11月第0005号现金凭证)显示,你企业收华耀水电费5204元,你企业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8)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2016年1月第0008号现金凭证)显示,你企业收到水电费828元,你企业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9)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2016年4月第0012号现金凭证)显示,你企业收到华耀水电费3858元,你企业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10)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2016年7月第0001号现金凭证)显示,你企业收到华耀水电费3498元,你企业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11)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2016年8月第0006号现金凭证)显示,你企业收到水电费6300元,你企业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12)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2016年10月第0020号现金凭证)显示,你企业收到华耀水电费2185元,你企业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13)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2016年12月第0008号现金凭证)显示,你企业收到华耀水电费963元,你企业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该类违法事实不涉及费用资本化问题,不影响当年度企业所得税。
违法事实3:交际费用采购的鱼竿抵扣进项税额(1)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2015年1月第0015号转账凭证)显示,你企业购鱼竿送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43130,发票号码09553378)1张,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94.96元,价税合计2030元。该项业务属于交际费用涉及的个人消费。
违法事实4:购买购物卡送客户列支管理费用-福利费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2016年9月第0025号银行凭证)显示,你企业购生活用品取得发票1张,价税合计36000元。你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实际上是你企业中秋节购买购物卡送客户,你企业列支管理费用-福利费。
违法事实5:个人消费的物品,列支管理费用-福利费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2016年2月第0021号银行凭证)显示,你企业购买香烟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价税合计18368元,列支管理费用-福利费。
违法事实6:罚款费用列支管理费用从被查企业取得的证据材料(书证:你企业2015年9月第0036号现金凭证)显示,你企业车辆苏HW5759违章罚款,金额合计1200元,列支管理费用。
以上违法事实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 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处理,违法事实1第(1)-(3)分别应补缴增值税132.30元、132.30元、276.11元,合计补缴增值税540.71元。上述违法事实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 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 第65号)第二条之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且你单位未明确区分水费与电费金额,违法事实2第(1)-(13)应补缴增值税154.60元、420.50元、144.53元、318.21元、1162.54元、261.54元、756.14元、120.31元、560.56元、508.26元、915.38元、317.48元、139.92元,合计补缴增值税5779.97元。上述违法事实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 第65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该项业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处理。违法事实3应补缴增值税294.96元。上述违法事实4,你企业中秋节购买购物卡送客户列支管理费用-福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该项业务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做限额列支处理,当年业务招待费未超过本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5‰,相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6000*(1-60%)=14400元。上述违法事实5,你企业个人消费的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十条第八款之规定,该项费用不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368元。上述违法事实6,你企业车辆苏HW5759违章罚款,属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该项费用不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应调增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元。
综上,江苏群跃新材料有限公司2015年1月-2016年12月期间,共计应补缴增值税6615.64元,其中2015年度补缴增值税4053.73元;2016年度补缴增值税2561.9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第四条、第五条以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你企业2015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8.66元;你企业2016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127.95元。以上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定性偷税,拟对其偷税金额14942.25元处以0.5倍罚款共计7471.1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