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19〕406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1 09:51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淮安周一围交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19〕21666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19〕21666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19〕216664号


淮安周一围交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91MA1X0M914F)

我局(所)于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营场所虚假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生产经营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3区17号,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核实,淮安经济开发区钵池街道办事出具的证明表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

2、无购进货物却销售货物,交易虚假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无该企业认证发票信息,却有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2018年10月你单位向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煤炭。无认证发票信息。你单位无购进货物却对外销售货物,应为虚假交易。

3、无委托运输

4、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2018年10月27日—29日,开具专票10份,金额合计936265.08元,税额合计149802.42元。所属期2018年12月及以后未进行申报及资料报送。

5、无资金往来

检查人员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生态新城支行查询了你单位登记的资金账户,银行回复资料显示,你单位自2018年开户以来没有发生任何银行流水。

6、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虚构已缴税额,进行虚假申报

你单位在所属期2018年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9栏次“本期已缴税额-①分次预缴税额” 填写金额149802.42元,虚构已缴税额,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

综上所述,其生产经营不真实,成立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18年10月27日该企业向济南川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为51656518—51656522,金额合计444000元,税额合计71040元 ;2018年10月29日该企业向济南川知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为52513906—52513909,金额合计393051.72元,税额合计62888.28元 ;2018年10月29日该企业向济南缘宸经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为52513910 ,金额99213.36元,税额15874.14元。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36265.08元,税额合计149802.42元。可能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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