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19〕600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1 08:57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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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华星机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19〕2168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19〕216816号
盱眙华星机电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30302130177J)
我局(所)于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虚假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企业已为非正常户。
你单位2016年11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2019年7月17日出具稽查案件检查通知书后,2019年7月18日我们对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你单位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为:盱眙县黄花塘镇工业集中区。经了解你单位实际并不存在,黄花塘镇工业集中区无此企业。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赵长宝,但从公司财务负责人崔正春和发票领购人牛玉凤处了解到,你单位的实际经营人是赵建飞,已无法联系。
2、无固定资产,没有带钢生产汽车配件的能力。
从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上来看你单位无固定资产;公司申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到2016年6月底无固定资产、无在建工程,无租赁费发票支出,说明你单位无货物存放地;通过数据平台查询接受的发票,没有一份发票与固定资产有关系,实际没有固定资产,也无委托加工业务,说明你单位没有把带钢生产汽车配件的能力。
3、无电力费用发生,生产虚假。
经查询你单位接受的发票,2014年6月成立到2016年12月底期间没有发生电力费用。工业企业要将原料加工为成品,未发生电力费用,侧面反映你单位未进行生产。
4、从开户银行资金流动记录看,购销业务虚假:
经检查你单位开户银行发现你单位银行资金,除了“上海东风进出口有限公司”有资金往来,没有其他企业购销有关的资金流,进一步说明你单位大部分购进和销售业务是虚假的。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接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丹阳欧达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新哲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苏州克普斯机电有限公司、丹阳伟杰模业有限公司、丹阳市鼎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丹阳欧达汽配有限公司、丹阳鹏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5788001-15788014、157788025-15788030、15787873-15787879、15787881-15787891;发票代码3200161130,发票号码36680522-36680526),合计金额3692870.39元,税额627787.95元,可能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向上海东风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15788020-15788024),金额427350.43元,税额72649.57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一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