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19〕7006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5 11:09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江苏爵捷机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19]216809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19]21680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19〕216809号


江苏爵捷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83155115943X)

  我局(所)于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公司法人已走逃,且无法联系。

对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生产经营地址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宁淮东线西侧、工园路北侧,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核实,未找到你单位,检查人员电话联系税务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徐丽姿无法联系。从财务负责人杜先成处了解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徐丽姿已走逃,账册凭证全部带走。

江苏金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表明,你单位已处于停止经营状态且无法联系。2015年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

2、虚假交易,与上下游企业无资金往来。

(1)天长市德尔福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2013年3月26日至27日开具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23170,发票号码00072605-00072616;2013年4月27日开具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23140,发票号码03379675-03379691。检查人员查询你单位专票抵扣情况如下:2013年3月26日至27日取得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23170,发票号码00072605-00072616,金额合计965812.00元,税额合计164188.06元,于所属期2013年3月申报抵扣;2013年4月27日取得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23140,发票号码03379676-03379691,金额合计1366816.26元,税额合计232358.8元,于所属期2013年4月申报抵扣,合计抵扣税额396546.86元。

检查人员去中国农业银行金湖县支行查询了你单位登记的资金账户,银行回复资料显示,你单位与天长市德尔福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无资金往来。

(2)你单位开具给浙江泽威摇臂制造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2013年3月26日至2013年4月26日开具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24170,发票号码02885746-02885760;02904691-02904696,金额合计1524200.84元,税额合计259114.16元,检查人员去浙江泽威摇臂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资金检查了你单位与浙江泽威摇臂制造有限公司2013年银行流水,未发现有资金往来。

综上所述,你单位2013年3月26日至4月27日,取得天长市德尔福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票无资金往来,开出增值税专票给浙江泽威摇臂制造有限公司也无资金往来。实地检查该公司已走逃,法人代表无法联系,确定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取得天长市德尔福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代码3400123170,发票号码00072605-00072616;发票代码3400123140,发票号码03379675-03379691;开具给浙江泽威摇臂制造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发票代码3400124170,发票号码02885746-02885760;02904691-02904696,合计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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