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公告(扬开税社限催缴送达公告〔2019〕3号

发布时间:2019-11-26 10:25访问次数:来源: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尊敬的缴费人:

       下列单位(详见附件)所属期2019年10月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保费,我局已通过扬州市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和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该《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限你单位自公告送达后15日内至维扬路108号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理缴纳。


        附件:《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公告(所属期2019年10月).pdf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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