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19〕700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9 16:05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19]21683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19]21683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19〕216831号



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831551229151)

  我局(所)于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企业失联

  实地调查、电话联系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检查人员实地检查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理士大道东侧、神华大道南侧,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金湖县金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法院执行裁定书证明已无你单位。检查人员电话联系税务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林冠丰、财务负责人陈霞,无法联系。

  2、接受对方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

  你单位2013年2月接受天长市德尔福五金工具有限公司2013-02-28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23170,发票号码00072603、00072604,金额都为64099.83元,税额都为10896.97元,你单位2013年2月已申报抵扣此2份专票进项税21793.94元。

  3、无上下游企业交易资金信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3年2月接受天长市德尔福五金工具有限公司2013-02-28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都为64099.83元,税额都为10896.97元;2013年度开具给江苏金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合计784615.35元,税额合计133384.65元;开具给江苏惠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合计196717.94元,税额合计33442.06元。检查人员去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5家开户行银行回复资料显示,2013年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天长市德尔福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下游企业江苏金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惠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都无资金交易记录。

  检查人员进一步去江苏金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淮安分行,江苏惠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户行金湖农商行黎城支行查询了资金流水,银行回复资料显示,2013年江苏金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惠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也无资金交易记录。

  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走逃失联,与上游企业天长市德尔福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与下游企业江苏金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惠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都无资金交易记录,确定其为让他人为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2013年度开具给江苏金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200122140、发票号码00102998—00103004,发票代码3200113140、发票号码00269282—00269283,金额合计784615.35元,税额合计133384.65元;开具给江苏惠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200124140、发票号码16689320-16689321,金额合计196717.94元,税额合计33442.06元, 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2013年2月接受天长市德尔福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23170,发票号码00072603、00072604,金额合计128199.66元,税额合计21793.94元均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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