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19〕8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7 09:19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淮安延仁纺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19〕216658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19〕21665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19〕216658号


淮安延仁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1P98C25E)

我局(所)于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多次约谈未到场,未联系到实际控制人

检查人员通过联系征管系统中的法定代表人王远国的电话,拨通后表示自己只是被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企业账簿等财务资料不在自己处;后拨打财务负责人赵宝善的电话,赵宝善称对企业一无所知,会计资料、印鉴等都不在他处。后你单位于2019年7月9日将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由赵宝善变更为法定代表人高德雨。再次拨打高德雨电话后均为空号、停机等无法接通。

2、虚假经营地址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泾口镇工业集中区1号,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核实发现该地址空无一人、没有生产机器设备;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企业服务站出具的证明表明,你单位成立后没有在注册地正常经营。

3、被查企业生产设备和委托加工不足以发生其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

你单位资产负债表截止2017年12月31日显示固定资产为676530,2018年固定资产原值676530元,但是通过征管系统查询未接收到固定资产发票及设备租赁费发票。检查人员实地核查也发现被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并无机器设备,也无相关人员参与生产。

淮安供电公司淮安营业部提供的自2017年2月到2019年8月共使用电费162078度、金额约121200元金额、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楚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你单位没有发生水电费。

综上,你单位在生产经营期间存在无固定资产却有生产及耗用电力的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未正常生产却大量对外开具发票、运费与实际收购生产不配比等情况,且委托加工占比较低。无证据表明被查单位实际生产并对外销售发票载明的货物,应为虚假交易。

4、银行资金快进快出或大额资金未通过银行支付

检查人员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查询了该企业登记的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明细显示你单位收到的款项都于当日或次日转出到王远国、高德雨的个人账户上。检查人员查询王远国、高德雨个人账户,发现你单位转到该账户的款项都于当日或次日转出到其他个人账户上,存在资金快进快出的现象。

综上所述,你单位生产经营不真实,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应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业向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千色羽制衣厂、 阜宁县通达服装有限公司、盐城晟瑞嘉服饰有限公司、射阳欣然纺织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龙祥服装皮件厂、温州瑾桦服饰有限公司、温州置地服饰有限公司、海盐恒信服饰厂、湖州桐语服饰有限公司、芜湖市新秀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马鞍山晟达服饰有限公司、马鞍山昊晟星制衣有限公司、广州市视晟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博盛服装有限公司、深圳嘉美婕服装有限公司、江门市卓嘉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华洋制衣有限公司、鹤山市沙坪鸿运制衣厂、温州一纹绣品有限公司等19户企业,开具品名为*纺织产品*布、*纺织产品*布、*纺织产品*棉布、*纺织产品*牛仔布、*纺织产品*梭织布、*劳务*加工费、梭织布等,以上合计正常开具专票395份,正常开具金额合计3648040.05元,税额合计5835950.35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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