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19〕804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7 09:29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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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衣哥纺织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19〕216650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19〕216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19〕216650号
淮安衣哥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1Q1GAU0U)
我局(所)于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9月23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虚假经营场所
对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工业集中区10号,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核实,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表明,你单位成立后没有在注册地正常生产经营。
2、虚假交易
你单位申报的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为0,企业无加工费申报抵扣,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企业申报的资产负债表中无固定资产,进项无加工费申报抵扣、走逃
你单位在2018年10月以后为零申报,申报的资产负债表中无固定资产,进项无加工费申报抵扣且走逃。
4、资金往来异常
检查人员去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分行查询了你单位登记的资金账户,银行回复资料显示,你单位2018年9-11月仅收到宜丰和汇饰品有限公司的资金496万元,随后转给王天华491.83万元,与上高县兴腾织造厂、上高县茂盛纺织有限公司、宜丰县益恒工艺有限公司无资金往来。
综上所述,该你单位利用虚假生产经营场所注册企业,无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对外销售进行虚假交易,拒不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资金往来异常,其成立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9月-2018年4月向上高县兴腾织造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9份,代码3200164130,号码30313909-30313922、30325214-30325218、30331834-30331838、代码3200173130,21634751-21634760、21839887-21839888、22224210-22224225、22463931-22463940、22679757-22679760,金额合计5963497.49元,税额合计1013794.51元。 2018年3月- 9月向宜丰和汇饰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代码3200173130,号码22679748-22679756、32065591-32065615、51672056-51672076,金额合计5271204.14元,税额合计851563.86元。2018年1月-11月向上高县茂盛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代码3200173130,号码22224201-22224209、22463941-22463949、22463951、22463952-22463955、22679736-22679747,代码3200182130,52084366-52084367、51672077-51672080,金额合计3618322.5元,税额合计609469.3元。2017年10月-12月向宜丰县益恒工艺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代码3200164130,号码30325213、30313930、30323991-30324000、30313923-30313929、代码3200173130,21839891-21839898、21839902-21839910,金额合计3166324.86元,税额合计538275.14元。可能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