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19〕804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7 09:48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淮安市应悦纺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19〕216656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19〕216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19〕216656号


淮安市应悦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1Q3P9476)

我局(所)于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9月3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经营场所虚假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林集镇工业集中区兴业路34号,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核实,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企服站站长刘国建的情况说明表明,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

2、企业失联

实地调查、电话联系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检查人员实地检查该公司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林集镇工业集中区兴业路34号,漕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无此企业。检查人员电话联系税务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韩爱芹、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李亚明,接听电话人称不是韩爱芹、李亚明电话已启用短信呼服务,无法联系。

3、无水电费、无委托加工及运输费用发生,购进皮棉、棉花却销售普纱、棉布

2017年8月—2019年5月,正常开具普票345份,开具品名为皮棉、棉花,开具金额合计33703013.3元(其中:销货方识别号为320828开头的,销货方名称为郭云奇、龚宝生、韩寿权等61人开具316份、金额合计30897663.05元),共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147669.89元;对外正常开具专票312份,开具对象为:宜丰县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上高县盛州织造厂、高安市瑞佳服饰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开具品名为普纱、棉布,开具金额合计28836961.85元,税额合计4676121.09元。淮安供电公司淮安营业部、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楚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该户没有发生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显示无委托加工及运输费用。

4、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

检查人员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查询了该企业登记的资金账户,银行回复资料显示,你单位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从下游企业宜丰县百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上高县盛州织造厂、高安市瑞佳服饰有限公司等企业共收取27182882元,随即流向韩爱芹、滕沁、张加贞共计26977522元,交易资金快进快出,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

检查人员进一步去农行淮安分行查询了韩爱芹的资金账户,银行回复资料显示,韩爱芹账户资金也快进快出,主要流向柯杏娟、陈建辉、吴辉艺等个人账户,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

综上所述,你单位生产经营不真实,成立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度正常开具专票80份,正常开具发票代码3200164130,发票号码为30310384—30310408、30322924—30322937、30322939—30322941,30329988—30329993;11306031—11306039,11306041—11306044;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21684886—21684895,21878921—21878929。正常开具金额合计7551515.59元,税额合计1283757.41元;2018年度正常开具专票132份,正常开具发票代码3200173130,发票号码21878930—21878934、21878936—21878944、22290053—22290067、22290069—22290070、22474981—22475005、22680151—22680175;发票代码3200181130,发票号码32065806—32065814;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52084386—52084400,52084402—52084410;发票代码3200183130,发票号码17805676—17805691、17805693—17805694。正常开具金额合计11959504.47元,税额合计1993764.97元;2019年1-5月份正常开具专票100份,正常开具号码为发票代码3200183130,发票号码17805695—17805700;发票代码3200184130,发票号码14178571—14178595,14468621—14468645,60235201—60235225,60739571—60739589。正常开具金额合计9325941.79元,税额合计1398598.71元。以上合计正常开具专票312份,正常开具金额合计28836961.85元,税额合计4676121.09元。可能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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