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19〕8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7 10:10 |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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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旺紫木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19〕216648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19〕21664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19〕216648号
淮安市旺紫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1WC4G30X)
我局(所)于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9月20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虚假经营场所
检查人员到工商部门调取企业的相关资料,并根据经营地址信息实地检查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林集镇工业集中区兴业路213号,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核实,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表明,你单位成立后没有在注册地正常经营。
2、生产设备不能够生产其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
你单位报表显示固定资产为0。无证据表明你单位有购进货物并对外生产销售货物的能力,应为虚假交易。
3、银行账户无货物交易资金
检查人员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开发区支行查询了你单位登记的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明细显示,该账户的开户名称为潘森林,且从开户至今摘要显示只有‘现存’及‘扣税’信息,没有显示货物及其他资金往来。
4、你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对企业的经营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实际控制人
检查人员联系到你单位法人潘森林,财务负责人王加艮。王加艮和潘森林表示对公司的经营、税务、财务等情况一概没有参与、也不知道相关情况,且他们目前无法与王华取得联系。
5、关于进项发票中电费的核查情况。
经进一步与淮安供电公司淮安营业部核实了解,系淮安市旺紫木业有限公司从赵爱军个人处更名过户到自己公司名下,实际用电人、缴费人为赵爱军,淮安市旺紫木业有限公司虽取得电费发票但并未实际用电。
综上所述,你单位生产经营不真实,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应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向济南广盟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风华九州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4份(其中作废20份,发票开具明细详见卷宗附件统计表),金额合计25881761.78元,税额合计4035539.43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