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19〕8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7 10:32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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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19〕21665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19〕21665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19〕216651号


淮安市龙宝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1NXWXR8Q)

我局(所)于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9月27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生产经营地址虚假,企业已实质上走逃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三门居委会21号,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核实,在三门居委会附近未找到21号的门牌编号,也未见你单位相关标识,你单位注册地址虚假。

检查人员到国家电网公司淮安区仇桥供电所协查,据仇桥供电所提供的材料反映:2018年9月29日淮安市龙宝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寿龙委托郑田委向淮安供电公司提交用电申请表,此表注明用电地址:仇桥镇南徐村村部。(附件中“厂房租赁协议”载明甲方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南徐村村民委员会将南徐村村部南侧壹仟平方米厂房租赁给乙方淮安市龙宝木业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2018年9月10日至2012年9月9日),后仇桥供电所工作人员带领检查人员到达淮安市龙宝木业有限公司电表安装地址,现场为一幢厂房外侧搭建的铁皮顶棚(电度表挂在棚边),其三面无围挡,水泥地面面积约5平方米,地上无任何机器设备。检查人员对该地点进行拍照取证。

2、支付的电费异常。

对稽查项目书项目说明中列举的进项发票中有电费26664元,淮安供电公司淮安营业部反映此为以你单位名义购买用电充值卡和当月电费取整形成的尾数金额,非当月实际用电费用。

国家电网公司淮安区仇桥供电所提供的该单位位于仇桥镇南徐村村部附近的电度表计费时段从2018年11月起,其场地无任何电气设备,却按月支付电费从1000余元至7000余元不等。

3、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资金结算异常:

检查人员去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河支行查询了你单位登记的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回复资料显示,你单位2017年06月至2019年5月期间无上下游企业资金交易信息,只有少量“现存”“扣税”流水记录。

查询该企业的另一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时间:2017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4日),发现上海品宏激光刀模有限公司、北京景尚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境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和润天成广告有限公司、上海英冠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联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兰狄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柏诺德家具有限公司等单位汇入的款项,均于汇入的当日转到第三人(分别为王成、崔其中、何正恩、马云霞、赵军、朱艳华等)个人账户中,备注为“材料款”“货款”不等,而你单位主要“购进”的原料为自己填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中载明的杂树,且出售人多达50人以上,农产品收购情况与资金流入第三人王成、崔其中、何正恩、马云霞、赵军、朱艳华等个人账户显然是自相矛盾。

综上所述,你单位生产经营不真实,成立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6份,开具金额合计21884441.98元,税额合计3402473.47元,可能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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