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19〕8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7 10:42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淮安市淮安区年宝纺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19〕216653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19〕21665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19〕216653号


淮安市淮安区年宝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1R68QK78)

我局(所)于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9月26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虚假经营场所

对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淮安区南闸镇工业集中区53号,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核实,淮安区漕运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表明,你单位成立后没有在注册地正常经营。

2、企业失联

实地调查、电话联系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检查人员实地检查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淮安区南闸镇工业集中区53号,漕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无你单位。

3、虚假交易

无水电费、无委托加工及运输费用发生,购进棉花却销售棉纱或棉布。通过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仅1份,来源为淮安区洪专木业有限公司,金额11538.46元,品名托盘,你单位主要购进物品为从丁小伟、葛兆中等自然人及深圳市宝安区大浪恒业建材商行、楚州区南闸镇戴记家用电器经营部收购的棉花,你单位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61份,金额25437391.10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对外开具专票244份,开具对象为:宜丰和汇饰品有限公司、宜丰县益恒工艺有限公司、上高县福荣织造厂等8户企业,开具品名为棉纱或棉布等,金额合计21842388.48元,税额合计3618851.82元。

你单位历次申报的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期初、期末数均为0,且进项发票中无加工费内容,申报固定资产明显不能支撑该纳税人的购销业务。

4、资金往来异常

检查人员去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查询了登记的资金账户,你单位每次收到货款后立刻全额转到滕沁、周汝进、王九霞、盘付英4人外地银行卡。

综上所述,你单位利用虚假生产经营场所注册企业,无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对外销售进行虚假交易,资金往来异常,其成立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向上高县恒荣服装织造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代码3200183130,号码17805720- 17805724、17805708- 17805719 、17805725,金额合计1639327.63元,税额合计262292.37 元;向上高县盛州织造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代码3200184130,号码60232679- 60232684,金额合计473256.45元,税额合计75721.05元;向上高县福荣织造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代码3200183130,号码17805701 – 17805707、51672182-51672200,金额合计2457142.12  元,税额合计393142.88元;向上高县兴腾织造厂(普通合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代码3200184130,号码60232676–60232678,金额合计258649.57元,税额合计41383.93元;向宜丰和汇饰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代码3200184130,号码14468156–14468180,代码3200173130,号码22224226–22224250、22495426- 22495450、22680421- 22680435,代码3200164130,号码30324132、30324140–30324148,金额合计8914294.91元,税额合计1491780.09元;向宜丰县益恒工艺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代码3200173130,号码21622111–21622125、21839021-21839035、21839037、21839039-21839042 、22680411-22680420,代码3200164130,号码30324149 - 30324155,代码3200181130,号码32065624- 32065640,代码3200182130,号码51672176- 51672181,金额合计6723556.39元,税额合计1120584.11元;向江西绣锦袜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代码3200164130,号码30324131、30324133–30324139,金额合计700854.72元,税额合计119145.28元;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4份,金额21842388.48元,税额3618851.82元。可能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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