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第21号)的规定,2019年10月份,下列纳税人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非正常户认定公告(2019年10月)'.xlsx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