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阴区税务局委托代征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8 10:59访问次数: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阴区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我局与下列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单位信息 

见附件。 

二、代征范围

代征单位所辖乡镇范围内居民个人(不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偶尔发生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行为。申请人所在地和付款方所在地都不在委托代开区域范围的,受托代开单位不得开具。建筑劳务可在建筑工程劳务发生地代开。

三、代征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代征税种及附加: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024号)和《关于做好“营改增”试点后部分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税【2013】3号)等。增值税税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7%、5%、1%(根据各地受托方所属位置确定一种),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个人所得税根据实际经营项目而定,印花税税率(运输服务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建筑服务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

四、代征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单位信息表 .xls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阴区税务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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