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公告
| 发布时间:2019-12-19 15:27 | 来源: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市虎丘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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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局委托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个体市场经济管理办公室代征苏州高新区内的个体工商定期定额户税收,征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收方法为委托代征,请广大纳税人积极配合,依法纳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市虎丘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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