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详见附件)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非正常户公告(2019年10月认定).pdf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邗江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