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延期)

发布时间:2019-12-23 15:16访问次数:来源: 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规定及定期定额批量延期工作统一部署,拟将2019年12月31日定额到期正常户定额执行期止统一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名单(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延期)进行公示。

告知事项:

1.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2.定额执行期间,当月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含30%)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3.定额执行期间,连续三个月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4.在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定额执行期间内,发生其他变化的,应按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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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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