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拟将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月至11月到期定额执行期止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附件:批量延期 名单(太仓经开).xls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太仓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