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解读
| 发布时间:2019-03-11 10:39 | 来源: 宿迁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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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宿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9]10号)精神,我市印发了《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2018年11月,省政府出台了《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明确提出“适当下调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最低税额。即大城市从3元降至1.5元、中等城市从3元降至1.2元,小城市从2元降至0.9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从2元降至0.6元。”。为贯彻省政府这一决策,市政府拟定了《宿迁市下调城镇土地使用税最低税额方案》,并函报了省政府授权的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19年1月18日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以苏财税[2019]10号文批复同意。为确保这一减税政策及时、准确实施,市政府制发了本《通知》。
二、《通知》的调整内容
市区(含宿豫区)一、二、三、四、五等土地税额标准保持不变,从原五等土地中划出部分建制镇为六等土地地段,设置六等土地税额标准为1.2元/平方米;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一、二等税额标准保持不变,将三等土地税额标准由现行2元/平方米调整为0.6元/平方米。
三、《通知》的施行时间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税额标准按年调整的原则,本次调整自2019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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