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高淳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高税公告〔2019〕6号
| 发布时间:2019-03-13 10:18 | 来源: 高淳区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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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晟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
你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见到本公告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并接受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152-1号)起诉。
地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103号;联系电话:57302209;联系人:夏新年。
附件:
所属期2019年1月未抄税企业(1)(1)(高税公告2019〕6号).xls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高淳区税务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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