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跨境技术类服务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9-03-29 14:26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提供跨境技术类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提供跨境技术类服务的企业。

【政策规定】

1.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免征增值税。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1.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2.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3.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3)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4)为境内的城、乡、镇提供的城市规划服务。

4.下列情形不属于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与境内自然资源相关。
  (3)所转让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与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相关。
  (4)向境外单位转让在境内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

5.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情景问答】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现为越南一家公司仅在其境内使用的专利提供评估服务。请问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相关政策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至第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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