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免税
发布时间:2019-04-02 15:15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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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免税
【适用主体】
从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取得利息所得的居民。
【协定规定】
我国与大部分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利息条款存在免税规定,即发生在缔约国对方而为我国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我国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或者为我国居民所取得的利息,其债权是由我国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我国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应在该缔约国对方免税。通常,这些金融机构在具体协定中采取列名方式。
我国与新加坡、马耳他、葡萄牙、墨西哥、土库曼斯坦、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摩洛哥、巴巴多斯、冰岛、泰国、委内瑞拉等国家签署的协定中对政府全部或主要拥有的任何机构或其他类似机构贷款利息均免予征税。
我国与部分国家(地区)协定列名
免税银行或金融机构一览表
国家(地区) | 缔约对方国家免税银行或金融机构 | 我国免税银行或金融机构 |
阿曼 | 阿曼中央银行、国家总储备基金、阿曼发展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 |
阿塞拜疆 | 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银行、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石油基金会 | 中国国家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 |
奥地利
| 奥地利国家银行、奥地利控制银行公司 | 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贷款的中国银行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巴巴多斯 | 巴巴多斯中央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 |
巴基斯坦
| 巴基斯坦国家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
冰岛
| 冰岛中央银行、工业贷款基金、工业开发基金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 |
德国 | 德意志联邦银行、重建贷款银行、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的、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拥有的任何其他公共信贷机构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的、由中国政府拥有的任何其他公共信贷机构 |
法国 | 法国政府或其地方当局、法兰西银行、法国国家投资银行、储蓄信托局、因对外贸易公共援助框架内由法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或资助,或由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担保或保险,而提供的贷款而支付、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一致同意的任何金融机构 | 中国政府或其地方当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因直接或间接担保或保险的贷款而支付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利息、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一致同意的任何金融机构 |
芬兰 | 芬兰工业合作基金(FINNFUND)、、维拉公司(Finnvera)、芬兰出口信用公共有限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加拿大 | 加拿大银行、因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的加拿大出口开发公司、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投资理事会(简称CPPIB) | 中国人民银行、因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的中国银行或者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CITIC)、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
韩国 | 韩国银行、韩国产业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韩国投资公司、韩国出口保险公司、韩国金融监督院、韩国金融公司、韩国贸易保险公司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银行业、保险和证券监管职能的组织 |
荷兰 | 荷兰发展中国家金融公司、荷兰发展中国家投资银行、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任何其他机构 |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任何其他机构 |
老挝
| 老挝银行、老挝对外贸易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卢森堡
| 国家信贷投资公司 | 国家银行 |
马来西亚 | 马来西亚挪格拉银行(中央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总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摩洛哥
| 摩洛哥中央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墨西哥 | 墨西哥银行、国家外贸银行、国家财务银行、国家公共建设和服务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
葡萄牙
| 储蓄总行、国家海外银行、葡萄牙投资、贸易和旅游协会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日本 | 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金融公司、日本国际协力机构 | |
瑞典
| 瑞瑞典银行、因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的瑞典出口信贷担保局、国家债务局和瑞典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合作基金会(“瑞典基金会”) | 中国人民银行、因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的中国银行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塔吉克斯坦 | 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储蓄银行(阿玛纳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
泰国 | 泰国银行、泰国进出口银行、政府储蓄银行、政府住房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在中央银行一般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中央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出口保险公司、国家住房管理局、国家保险管理委员会、住房抵押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小企业发展公司、发展融资有限公司、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抵押金融公司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土耳其
| 土耳其中央银行、土耳其进出口银行或土耳其发展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业银行 |
委内瑞拉
| 委内瑞拉中央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
文莱 | 文莱货币管理委员会、文莱投资局、雇员信托基金会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国家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香港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信用保险公司 |
瑞士 | 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该缔约国另一方的任何机构或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取得的利息;或者由该缔约国另一方任何其他居民取得的利息,但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该缔约国另一方的任何机构或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提供资金、担保或保险的 | 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该缔约国另一方的任何机构或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取得的利息;或者由该缔约国另一方任何其他居民取得的利息,但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该缔约国另一方的任何机构或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提供资金、担保或保险的 |
土库曼斯坦
| 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
新加坡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法定机构、新加坡星展银行总行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总行 |
越南 | 越南国有银行 | 中国国家银行 |
捷克共和国政府 | 捷克出口银行(CEB)、出口担保和保险公司(EGAP) |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
注:速查信息仅供参考,详细情况以税收协定文本规定为准。
【适用条件】
从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取得利息所得、符合税收协定利息免税规定的具体要求。
【情景问答】
问:我是一家国有政策性银行,多年来从新加坡取得的利息收入在当地不需要缴纳预提税,现向澳大利亚企业提供贷款,但澳大利亚税务部门要对我们的利息收入征收预提税,请问他们的做法对吗?
答:我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有一定条件下利息免税的规定,但是我们跟澳大利亚的税收协定却没有类似规定,所以你行取得来自澳大利亚的利息确实需要在当地纳税。不仅是澳大利亚,我国与塞浦路斯、西班牙、斯洛文尼亚、以色列等4个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对利息也无免税规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