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

发布时间:2019-04-02 15:24访问次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居民企业需要对其境外进行投资及取得所得情况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

 

【适用主体】

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以及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居民企业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2014年9月1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今年在俄罗斯收购了一家企业100%股权,请问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哪些信息?

答:境内居民企业在2014年9月1日后,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你公司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