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税务局2019年4月个体定额公告
| 发布时间:2019-04-23 11:09 | 来源: 常熟市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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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对本期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信息进行公告。
告知事项:
1.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2.定额执行期间,当月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含30%)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3.定额执行期间,连续三个月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4.在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定额执行期间内,发生其他变化的,应按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常熟市税务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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