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公告〔2019〕13号
| 发布时间:2019-04-28 15:11 | 来源: 稽查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正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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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茂宏橡胶有限公司(91320114MA1M9N0948):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于2019 年4月28日起对你单位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我检查组已根据你单位登记的注册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三鸿路7号-202)及电话号码联系未果,因《检查通知书》(宁税稽检通一〔2019〕216609号)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2019年4月28日将《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检查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检查通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甘雨巷88号;
联系电话:52852133、52852130;联系人:王琛、李薇、王佳一、吉小华
附件:《检查通知书》(宁税稽检通一〔2019〕2166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 年4月28 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宁税稽检通一〔2019〕216609号
南京茂宏橡胶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王琛、李薇、王佳一、吉小华等人,自2019年4月28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019年4月28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