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淮税稽送达公告〔2019〕500号
| 发布时间:2019-04-03 09:42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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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长小梅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91MA1W5XPD0W):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29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淮安市翔宇北道3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2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稽处〔201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4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19〕29号
淮安长小梅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91MA1W5XPD0W):
我局(所)于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月4日对你(单位)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24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虚假经营场所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的生产经营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18号3幢A46室,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核实,没有名称是淮安长小梅广告有限公司的单位。
证据1: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
2、虚假交易
该企业2018年一季度未上报资产负债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无该企业认证发票信息,却有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2018年4月20日该企业向上海磊仁商贸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73130号码22768911—22768935,物品名称:“煤炭*煤”,2018年4月20日该企业向上海泳铧实业有限公司开具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81130,号码32038521—32038525,物品名称:*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废钢,2018年4月24日该企业向上海瑟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81130,号码32038526—32038545,物品名称:*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电解铜,合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74926.45元,税额845737.55元,价税合计5820664元。无证据表明该企业有购进货物却对外销售货物,应为虚假交易。
证据1:防伪税控认证信息、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3、企业开具发票后不进行纳税申报走逃
该企业在所属期2018年3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税额为0元,应纳税额为0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项目中填列金额均为0元,企业4月份开具发票后未进行纳税申报,2018年7月23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证据1:非正常户认定资料、走逃失联证明。
2:2018年3月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
4、大宗交易下游企业未付款
检查人员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城北支行查询了该企业登记的资金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城北支行,账号:32050172713600001157),银行回复资料显示,该企业无资金汇入,该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5820664元,该公司存在大宗交易下游企业未付款。
证据:该企业建设银行账户查询明细。
5、无正常经营费用
2018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营业成本为0元,其他项目均为0,该户税务登记表中反映从业人数6人,除去人员费用以外,正常的经营业务几乎无费用。
证据: 2018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综上所述,该公司利用虚假生产经营场所注册企业,无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对外销售进行虚假交易,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存在大宗交易下游企业未付款,无正常经营费用,其成立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提请稽查局集体审理、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上述违法事实,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企业向上海磊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泳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瑟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代码3200173130,号码22768911 - 22768935,代码3200173130,号码32038521-32038525,代码3200173130,号码32038526 - 32038545,金额合计4974926.45元,税额合计845737.55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三月十四
